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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常见人身损害类型及安全防范

发布时间:2017-04-07  字号:【  】  点击次数:18539次
青少年常见人身损害类型及安全防范
作者:王永  发布时间:2015-03-02 14:01:23

发展心理学认为,青少年时期是自我意识快速发展、性格习惯快速形成的重要时期。他们精力充沛,对丰富而复杂的大千世界,觉得神奇、陌生、新鲜,充满着求知与探险的欲望。本来,好奇心是青少年求知上进的动力”,青少年应该把自己宝贵的时间和大好青春用在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上。但是,由于青少年心智发育还不成熟,对事物的认知和判断能力较差,为了寻求新奇、刺激,有时会不顾后果而出现冒险行为,或者盲目地模仿别人的不良行为,甚至经常逃课旷课,与社会上的闲散人员纠缠,这些不良行为既浪费了青少年的宝贵时间,往往还会对自己的身心健康和个人成长造成伤害。

2013年,房山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庭审理刑事案件71件,民事案件293件,均比上年增加约10%。在这些案件中,青少年伤害类民事案件占较大比重。经过调查分析发现,涉及未成年人人身伤害类民事案件主要有以下几个类型。

一)同学之间嬉戏打闹

根据统计,涉未成年人校园伤害类民事纠纷,因为学生下课、放学等休息时间发生的伤害事故占最大比重,占全部事故的56%。其中学生在课间休息追逐打闹时所发生的伤害事故约占八成。青少年做事往往凭兴趣、凭感觉,或者盲目地模仿他人,追求新奇刺激,不能充分认识自己行为的后果。简单说,就是做事的时候“不知深浅”、“不计后果”。很多同学在追逐打闹过程中,没有安全意识,导致同学跌倒、摔跤、碰撞等等,往往可能会产生很严重的后果。很多损害后果的发生,往往出于无意或者过失,或者是同学之间开玩笑,但是玩笑开过了头,开玩笑要考虑自己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特别是在像楼道里、路面湿滑的环境里,或者人员比较拥挤的场合,都要注意风险,一个不经意的举动可能就会给他人造成很大的伤害。如果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了,是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

案例:小雷与欢欢是同班同学,均就读于北京市房山区某中学。20135月某天下午课间休息时,小雷与欢欢在教室里开玩笑打闹,导致两人摔倒,欢欢坐在了小雷的腿上,造成小雷左腿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左胫骨远端骨折,左胫骨远端骨骺分离,左腓骨远端骨折。小雷先后到多所医院治疗,共住院19天。经司法鉴定,小雷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双方家长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小雷一纸诉状将欢欢起诉到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 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案原告小雷遭受人身伤害的原因,是因其在课间与被告欢欢开玩笑打闹过程中造成的,小雷和欢欢作为初中学生,事发时均已满十四周岁,对自身行为后果及危险性应有相应的理解和认知能力,双方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均存在过错,应对损害结果承担同等责任。学校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学生的职责,本案损害结果发生在课间休息阶段和教室之内,学校并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小雷和欢欢的打闹行为,存在教育管理不力问题,对损害结果亦应承担一定责任。法院综合考虑具体案情和各责任人过错大小,确定原告小雷、被告欢欢、被告北京市房山区某中学分别承担的责任比例为45%45%10%,判决被告欢欢赔偿小雷经济损失47 831.1元,被告北京市房山区某中学赔偿小雷10 629.1元。

(二)打架斗殴

这是一种更严重,也更恶劣的伤害行为,有一些同学或朋友之间产生矛盾,不是通过学校、家长等正常途径予以解决,而是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报复,故意殴打谩骂他人,侵害他人的人身权益。一旦给他人造成伤害,轻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重则判处刑罚。现在很多孩子都是独生子女,一旦小孩受到殴打,往往会将整个家庭牵涉进来,受伤害的一方家长会采取各种措施,比如找学校、报警,甚至到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小敬与小谦均系北京市房山区某中学的学生。小敬与小谦曾因上厕所互相碰撞而发生过口角和纠纷。2013428日下午18时许,学校放学之后,小谦伙同小峰、小豪等七人,在学校附近的胡同内,对小敬进行殴打。事后,小敬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脑外伤后反应、软组织损伤。房山公安机关出警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罚。后原被告双方就经济赔偿问题无法协商一致,小敬将小谦、小峰、小豪等七人一并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7000多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当事人事发时均为中学生,虽之前发生过矛盾纠纷,但应本着团结友好的态度通过合理方式妥善解决。七名被告采取殴打手段,共同实施侵害行为,给原告造成人身损害,依法应当共同赔偿被侵权人各项合理性损失。法院最终判决七名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735.79元。

原本是同学之间很小的一件事情,但是小谦未采取恰当方式处理,其他六位同学仅凭“哥们义气”,不分是非、盲目帮忙,共同殴打他人,最终导致多名被告被学校处分,还有的被告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如果我们在平时的学习和生活中,对待同学都能够做到宽容大度,互谅互让,相信没有什么过不去的心坎。请记住高尔基说过的一句话:“每一次的克制自己,就意味着比以前更加强大。”如果我们能做到严于律己,宽以待人,约束自己不好的语言和行为,那么就会减少很多的麻烦,自己也能不断地走向成熟。

(三)参加体育运动或课外活动
在开展体育教学和运动时,为了安全起见,老师一般会提醒学生注意安全,还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对动作和技术规范进行讲解示范、对于危险系数较高的项目提前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等。只有这些预防措施做到位了,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危险或伤害情况的发生。

学校依法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但是由于校园体育伤害具有偶发性和难以预防的特征,对于有些突发的意外情况,学校和老师也无法完全避免。因此在体育和课外活动中,除了学校要做好各种预防措施之外,同学们也要有安全防范意识,远离各种潜在的危险。当发现体育设施、场地可能存在安全隐患时,要及时报告老师进行处理。此外,在参加集体活动和体育运动时,要关注自己的身体状况,进行与自己体力相适应的锻炼活动。特别是本身患有疾病的同学,应当尽量避免剧烈运动。在运动过程中,如果感觉到身体不适的话,要及时向老师进行报告。

案例:小伟今年15岁,原是北京市房山区某中学初中一年级学生,小伟因身材高大健壮,体育成绩较为突出,被学校选中,课后参加体育特长生训练。2011617日下午17时许,小伟参训过程中在进行跨栏跑时右手戳地受伤,经诊断为右尺桡骨骨折。原告先后在良乡医院、右安门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学校支付医疗费835.26元,原告自行支付医疗费18 289.58元。双方事后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小伟诉至法院,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25 989.58元。据被告学校的教练老师出庭作证时陈述,原告受伤当天是其接受跨栏训练的第一天或第二天,受伤时横栏高度已升至男生比赛高度。原告主张教练老师在训练前没有进行安全教育、未进行充分的柔韧性训练。

法院经审理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作为教育机构,学校在对小伟进行跨栏训练时,在受训初期便将栏高调整至比赛高度,有失谨慎稳妥;而小伟参加训练也已两月有余,其对体育训练和自身行为可能会造成的损害后果应有一定的预见。在其自认为已掌握跨栏动作要领的前提下,亦应小心谨慎、量力而行。故原告小伟与被告房山区某中学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均有责任,结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原告小伟与被告房山区某中学各承担50%的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北京市房山区某中学除已垫付的款项外,另外给付原告小伟赔偿款九千余元。
(四)交通事故

根据统计,我国每年因交通事故死亡人数超过10万人,居世界第一位。平均每5分钟,就有一人命丧车轮;每1分钟,就有一人因为交通事故而伤残。可以说,车祸猛于虎。交通形势是很严峻的,而很多交通事故的发生,都是由于行人不遵守交通规则和交通秩序,所以就有一种说法“中国式过马路”。从20135月起,北京市开始采取罚款方式处罚,针对不听劝阻、带头硬闯红灯的,行人闯红灯罚款10元,非机动车闯红灯罚款20元。所以,闯红灯已经不光是道德素质方面的问题了,现在还涉嫌违法了。青少年要从小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既是维护交通秩序的需要,也是为了更好地保证自己的人身安全。

案例:小吉的父母是外地来京务工人员,一家人在北京市房山区某物资回收公司院内租房居住。2012年年初的一天,三岁的小吉在院内玩耍,司机白某驾驶货车在院内倒车,将小吉撞到并从其身上轧过,造成小吉骨盆骨折、直肠和尿道断裂,同时造成身体多处软组织损伤。小吉家人立即将孩子送往北京儿童医院治疗,小吉在医院住院治疗三次,接受多次手术,现已花费数十万元的医疗费用。虽然肇事司机白某已支付近十万元的医疗费,但这些钱仍然无法满足小吉的治疗需要。无奈之下,小吉将司机白某和涉案车辆的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近20万元。小吉家人还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对小吉的伤残等级进行司法鉴定。目前,此案还在房山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庭审理当中。

法院在审理类似人身伤害类案件时,都要对侵权人和受害人双方进行过错分配和责任分担。在以上案例中,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司机白某当然难辞其咎。但是,如果受害人小吉的监护人没有严格履行对未成年人的谨慎管理和安全保护职责,存在一定过错的话,也很可能需要自行承担部分责任。在很多人的印象中,交通事故一般发生在马路上,其实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交通安全问题存在于我们生活的每个角落。因为,小汽车已经走进千家万户,现在全社会机动车数量越来越多,无论在城市还是在农村,在马路上还是在小区里,处处都会有各种车辆疾驶而过。卡车、货车、汽车、摩托车还有电动车,这些车辆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同时,也很可能给我们的人身财产安全带来危险。青少年一定要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时刻注意身边行驶的汽车,提高安全防范意识,远离潜在的危险隐患,这既是维护良好交通秩序的需要,更是为了有效地保证自己的人身安全。

(五)动物伤害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禁止在小区内饲养危险性较大的烈性犬和大型犬,对动物要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比如要拴上锁链。《侵权责任法》第78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受害人的过错主要就体现在自己受到伤害并非动物主动攻击引起,而是因自身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比如受害人对动物进行挑逗、殴打、投掷杂物等,以致惹恼动物,对自己造成伤害。

案例:阳阳居住在北京市房山区某小区,由于小区有居民属拆迁安置,住上楼房后,一些居民就将原来饲养的狗遗弃。因此,小区内经常有流浪狗游荡。201311月的一天下午430分左右,阳阳放学回家,在自己家楼下的楼道门口处,被小区内的一只流浪狗咬伤。原告家人报警后,房山公安分局良乡派出所出警,虽询问了相关人员,但无法确定伤人犬只原来的饲养人和管理人。阳阳被家人送到医院接受治疗,并打了狂犬疫苗,阳阳家人多次到小区物业协商赔偿事宜,但是物业公司一直推脱没有责任。无奈之下,阳阳将小区物业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6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服务和管理单位,理应采取必要和有效的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小区内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确保小区居民生活环境的安全有序。案发小区内的流浪狗现象已经较长时间存在,对小区居民的人身安全构成明显的妨害。因此,原告人身损害结果的发生,与小区物业公司未积极合理地履行服务管理职责有直接关系,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很多家庭都喜欢饲养小猫、小狗等宠物,可爱的宠物给家中带来了温馨和快乐,一些小朋友尤其喜欢亲近宠物,但这也往往会产生不小的安全隐患,法院每年都会审理多起动物伤人案件。为了避免被宠物咬伤,一方面,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不要在小区内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不妨害他人正常生活,对动物要采取必要的安全栓束措施;另一方面,不要激惹挑逗宠物,不要对动物进行挑逗、殴打、投掷杂物等,以免引起动物的攻击。

(六)公共场所的安全

包括饭馆、超市、游乐园、健身场所等,这些地方一般人数众多、人员复杂,环境比较陌生,因为对危险因素认识不足而容易导致伤害事件的发生。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案例:201183日中午12时许,小颖与母亲贾女士到北京房山区某购物商城购物。二人在行至商场二层通往三层的自动扶梯时,小颖先行走上电梯,贾女士随后也上了电梯。在小颖行至电梯终点时被夹伤,造成其左跟腱断裂、跟骨骨折。贾女士随即带小颖到良乡医院救治,后转至北京积水潭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小颖跟腱断裂的伤残等级属于十级。法院另外查明,事发时小颖脚穿黄色塑料泡沫人字型拖鞋。小颖到达自动扶梯终端的时间与母亲贾女士到达时间相隔约十秒钟。因购物商城拒绝赔偿,小颖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3819.16元、残疾辅助器具费68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0元、误工费8919.54元、护理费4800元、交通费1000元、营养费3000元、伤残赔偿金29 478元、精神抚慰金10 000元等共计43 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公安机关从被告商场调取的监控录像,可以认定原告小颖在被告处被电梯夹伤的事实。被告作为商场的经营人,负有诚信善良的安全保障义务,应营造安全的消费环境,控制潜在的危险,以避免不特定公众之损害发生。本案中,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如已摆放醒目警示标志或张贴告示、安排专人负责客流引导等,被告在安全保障工作中有瑕疵,事发后又未能及时实施救助。故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之母作为监护人,对原告外出穿着应具有常识性的自身安全注意义务,确保原告穿着适合室外环境。监护人在公共场所中亦承担着较平日更高的看护责任,原告本人时年8岁,已应具备一定程度的安全意识,在上下电梯时应留意观察、谨慎慢行。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原告及监护人亦有过错。本院结合案件具体情况酌定原、被告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购物商城赔偿原告小颖各项经济损失二万一千元。

在公共场所,要查看所处环境是否有安全隐患,尽量不要到人多拥挤的地方,以免发生碰撞甚至是踩踏事故;要注意公共场所的安全提示标志,比如说警示牌等等,远离那些不安全的场所;在游乐场游玩的时候,要认真阅读玩具或游乐设施的使用说明,按使用规则操作,遵守工作人员的指挥,避免发生意想不到的伤害。

除了以上的人身侵害类型外,青少年在财产安全方面,应主要以下两个方面,一是防止坏人诈骗钱财,对于社会上一些诈骗行为有防范意识,不要轻信他人,不要贪心,需要花费较大数额的钱财时,多跟家长商量;二是防止被坏人抢劫和偷盗财物,不随身带太多的现金,不要把贵重的财物显露出来,比如手机、平板电脑等;外出衣着朴素,不炫耀自己家庭的富有,以免引起坏人的注意。另外,不要独自到偏僻的街巷、黑暗的地下通道,不独自一人去偏远的地方游玩。携带的钱物要妥善保存好,不委托陌生人代为照看自己携带的行李物品;不接受陌生人的邀请同行或做客,不搭乘陌生人的便车。外出时要按时回家,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应设法告知家长。

避免和预防人身财产损害问题的发生,青少年要学会“三个依靠”。一是依靠法律,要增加自己的法律知识,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是依靠学校和其他组织,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特别是对一些刚出现苗头性或者有可能持续性的侵害行为,要第一时间向学校和派出所、居委会等单位进行报告,避免自己遭受更大的侵害。三是依靠技巧和智慧,在发生危险的情况下,未成年人应该将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国家虽然提倡“见义勇为”,但是对于未成年人来说,更要“见义智为”,"智勇双全"才是预防和对付侵害的正确原则。

责任编辑: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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