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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教师被开除申诉案件的转机

发布时间:2017-04-30  字号:【  】  点击次数:23075次

         维护教师合法权利,是教育家园法律研究和法律支持的一项重要内容,教师肩负着培养祖国未来接班人的重任,因此维护好教师合法权益是对教师的保护。教育家园全体团队成员将为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教育家园

某某教师不服教育局开除处分

请求重新核定的申诉材料

                                                                          郭伟俊律师代理教师申诉维权

某某旗委、政府:

我是某总校教师赵某某,因生育二胎被教育局开除,这种处罚明显过重,不正确,现申诉请求政府重新审核,予以纠正教育局过重处分。

我生育二胎一事经过教育局    教发(20 号《某旗教育局关于给予赵某某开除处分的决定》后,教育局又下发     教字(2 3号《       旗教育局行政处分复核决定书》,并告知我对复核结果不服,可向复核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同级事业单位的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据此,我向克旗人事局递交了申诉材料,时至今日人事局还未作出认定。

我认为处分事情存在以下问题:

一、定性错误。

1、对身份定性错误。

我是一名普通的劳动者,不是干部、也不是党员,因自身的认知能力有限导致被处分,对我处罚不应当按照国家公职人员或者事业单位人员定性,应该以一位普通劳动者身份来定性。

200   年81日我与某 总校签署了《劳动合同书》可以证明双方是劳动法律关系,教育局的处分决定书中也清楚的表明我身份是“合同制工人”,本人就是合同制工人,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因此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生育法》第42条的规定应该由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不应该由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级单位即教育局下达处分。

2、对行为定性错误。

我生孩子行为并不是违反《教师法》的行为,不应当将我开除驱离教师队伍,也不是违反《劳动法》的行为,也不应停止我的教育本职工作,我是一种生育行为,该行为直接适用的法律应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二、处罚依据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法律的效力要大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效力大于部门规章的效力,简言之就是在解决问题中,适用法律时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冲突,即有上位法在,就只能适用上位法的规定,不得适用下位法。

我生育二胎违反的是国家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同时也违反的是地方法律《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应当依据该两部法律的相关条款规定适用处罚。教育局处分时不应该适用部门规章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监察部出台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法律效力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效力,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我与某总校是劳动合同关系,就是个合同工人利用知识、经验、体力智力提供教育服务,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处罚杜宏伟的法律依据应该适用该法第42条,而不应该适用下位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三、处罚主体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我在处罚之前就已经缴纳了社会抚养费,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属于42条规定的其他人员,那么应当由我所在单位或组织给予纪律处分,所以应该由我所在的学校给予纪律处分,不应该由教育行政管理机关教育局作出处分,可见教育局作出处罚属于处分主体错误。

四、情节认定错误。

教育局处罚的主体和依据错误,假使属于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条例》第21条规定处罚,我的行为也不属于情节严重情形,原因如下:

1、我属于三代单传,没有其他亲戚;

2、我第一胎是女儿,并不是已有男儿再生二胎;

3、我妻子没有工作,家中需要劳动力;

4、我和妻子举债交纳了社会抚养费

5、我生育行为已经付出了沉重代价,且履行了社会抚养费的交纳义务。

我不是领导、不是干部、不是党员,其行为不存在恶劣影响,其行为也没有引起单位教师效仿,绝对不属于情节严重。

五、新法出台,鼓励生育二胎。

我的事情现还在人事局复核期间,该事只有这么一件,教育局没有处理过,因此在处理程序和处理依据上因隔行因素存在盲区。

目前我国已经彻底放开二胎政策,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可见我生二胎的事情在现在看来是国家提倡的事情,并不是必须处罚的事情。新法没有规定对我生二胎行为具有溯及力,可见已经不属于处罚对象了。

六、惩罚与教育目的不在开除。

所有的惩罚是为了教育,我已经交纳了7.5万社会抚养费,已经受到了教育,也受到了惩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这是一个处理问题的方针,将我开除已经远远超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范畴,对个人和家庭尤其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有深远的关系。

我家庭成员四人,全靠我一个人的工资支撑,将我开除不但属于性质认定错误,超管辖处罚,适用法律依据错误,属于处罚过重,更为严重的是涉及一家四口未来的生活和命运,因此我恳请上级部门对我受处罚事宜进行调查,对教育局处分结果予以纠正,撤销《某旗教育局关于给予赵某某开除处分的决定》。

此致

某某旗党委

申诉人:

20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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