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校未经审批擅自变更办学地址,造成不良后果,教育行政机关拟对该校进行教育行政处罚,向教育家园律师团队进行法律咨询后,本团队经过调查了解涉案情况,查阅了相关法律文件,向教育局提供以下法律意见书。
教育家园团队
2017年5月6日
关于对某市AA学校
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律意见
某某教育局:
一、应当给予处罚的法律依据。
AA学校(简称A学校)现持有的办学许可证属于某某教育局2014年9月01日颁发,2016年8月9日向我局提出《关于返回某区办学的报告》,该报告主要内容是选定了某区cc厂院内的校址,拟于2016年9月2日开学运作。
我局于2016年10月10日向该校下达了《某区学校检查反馈意见书》(2016第5号)。于2017年3月3日下达了《某区学校检查反馈意见书》(2017第8号),2017年4月12日下达了《区学校检查反馈意见书》(2016第9号)。
上述三份意见书的主要内容是要求该校尽快提交办学地址变更审批相关材料:
1、学校关于变更办学地址的申请;
2、学校董事会同意变更办学地址的决议;
3、重新修订的章程;
4、提供现校舍安全质量监督及消防安全合格等手续;
该校接收三份意见之后一直未想我局提供所要求的相关材料,于2016年10月10日擅自进入某区厂院内办学,因未提供办学场所的合法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属于无办学场所情形。该情形属于不具备《教育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合格的教师;(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民办学校在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现该校在没有合法办学场所的情况下办学,违反了教育法的规定,应当给予教育行政处罚。
二、应当给予何种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该校没有办学场所,属于办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在三次下达反馈意见书后,现办学场所合法材料依然未向我局上报,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民办教育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民办教育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中该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情形属于依照第六十二条规定应当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以上所述是对该校应当处罚及给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法律分析意见。
法律意见提供:教育家园律师团队
2017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