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审法官:个人隐私可能和公众利益产生冲突时,行政机关应主动判断是否要公开
来源新快报
获取教师的资格信息包括其健康资料遭拒,一幼儿家长状告白云区教育局。一审法院认为,教师健康资料涉及隐私,不宜公开。广州市中院二审则认为,教师健康事关幼儿和家长利益,改判应予公开。
■新快报记者 郭海燕 黄婷 实习生 陈梦 通讯员 彭勇
查看教师信息遭拒 家长状告教育局
2013年,白云区加拿达幼儿园的家长发现孩子身体状况不对劲,潜入该园暗访发现伙食果然大有问题。缴纳昂贵学费的家长气愤不已,和幼儿园展开交涉。
在此过程中,多位家长发现幼儿园的外籍教师资质或也存在种种问题,提出要查看该校外籍老师相关资料。白云区教育局接到投诉后,曾回复家长外教聘请审核等都符合规定。
仍有家长心生质疑。方女士向白云区教育局提交信息公开申请,明确要得到两方面的信息:加拿达幼儿园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材料;该园最近四年的外籍老师信息,包括中国居住资格、任职资格资料和身体健康检查材料。
2014年5月,白云区教育局表示不予受理该申请。方女士遂诉至法院。
一审:教育局有公开保存信息的职责
两年过去了,该次食品安全事件的后续仍在悄然发酵。庭审期间,白云区教育局仍辩称自己不是信息制作机关,方女士应该向广东省政府外事办公室和广东省外国专家局申请公开其要的信息。
但是,一审法院认为,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如此理解,保存信息的单位也有公开的职责。法院查明,加拿达幼儿园向其主管部门即白云区教育局提交了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材料,也提交了2011年到2013年的外籍教师等相关材料,白云区教育局也存了档。这样,该局是有公开的职责。
二审:个人隐私涉及公众利益应公开
接下来,此案焦点集中于方女士的诉求是否全都能公开?按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法院因此分析,教师身体健康检查材料涉及隐私,不能公开,判决撤销白云区教育局的答复,责令满足方女士大部分公开申请,但不能公开健康检查等资料。
白云区教育局不服上诉。方女士则坚持外教的健康状况以及德行,严重影响着受教孩子的身心健康,其有权了解。
二审后,广州中院判决维持原审法院要予以公开的判决,并采纳方女士的上诉请求,改判增加公开幼儿园外教的身体健康状况资料,但不能涉及公开外教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等个人隐私信息。
日前,方女士称,判决之后他们拿到的公开材料复印件并不清晰,目前正在向法院提请强制执行。
对话主审法官唐勇
个人隐私公众利益可能冲突
行政机关要审查要不要公开
新快报:不少人感觉健康资料算个人隐私,到底能不能公开?
唐勇:个人健康资料无疑是个人隐私,但作为政府信息存在时并不是一律不能公开。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特别是可能和公众利益产生冲突时,行政机关应主动审查是否可以公开,不能以权利人不同意为由而不做审查决定不予公开。
新快报:怎么判断外教的身体状况材料属于政府信息?
唐勇:拿本案来说,白云区教育局是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了幼儿园外籍教师入职的身体状况材料,此时外籍教师的入职身体状况证明,就应视为白云区教育局获取的政府信息。如果只是幼儿园组织外籍教师进行的福利体检,不需要向白云区教育局备案,就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
新快报:如果个人不同意公开,行政机关如何审查后决定公开?
唐勇:行政机关可以进行审查判断。幼儿园教师要体检才能入职,因为他们身体健康状况关系到幼儿和家长的利益。幼儿园要将拟聘用的外教健康状况证明上报给教育局备案,那么外教在申请从事幼儿园教学时,可推定已经放弃与教学有关的个人健康状况证明作为个人隐私的权利,教育局应审查判断后向申请信息公开的家长公开。要注意的是,这种公开是有条件的,仍要注意个人隐私的保护,跟从事幼儿园教学无关的信息,需要处理后才能公开。
新快报:现在中院信息公开案子非常多,行政机关在信息公开中存在哪些问题?
唐勇:总的来说,广州的行政机关在信息公开方面做得不错,但还存在对“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认识还不到位的问题,比如怕信息从我这里流出去了,会来自方方面面的压力。其实符合规定的,都应该公开。如申请用作其他非法用途,自会有其他法律法规予以惩罚。也有一些政府工作人员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理解和应用都不到位,比如认为谁制作的就去找谁,只要涉及到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征求了权利人意见不同意公开,自己就不加判断决定不公开。
新快报:公开不公开,还有哪些争议焦点在哪里?
唐勇:大家也确实存在认识有冲突的地方。集中在两点,一个是内部信息,还有一个是过程性信息。比方说官方认为开会讨论的会议纪要不能公开,但按司法的判断标准,如果内部信息外化作为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时,就应该考虑是否公开了。比如,环评过程中的专家意见,现在就有人申请公开,倒逼专家要负责任地表态。有些行政机关认为不要公开,说我把这最终结果公开就可以了,这种认识有错误。如果环评结果是以专家的意见作为直接依据,而不是参考,那这些专家意见等过程性信息,应该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