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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民办学校强拆案:一审政府败诉,“依法行政”不是用来喊的!

发布时间:2019-01-02  字号:【  】  点击次数:20010次

周口民办学校强拆案:一审政府败诉,“依法行政”不是用来喊的!

周口民办学校强拆案  汤计典频 

这几天,一条来自河南省周口市的一桩“民告官”、而且一审胜诉了的新闻,引起了网民们的极大兴趣。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当地政府强拆民办学校的行为违法,支持了原告方的诉讼请求。那么,这到底是一起什么样的官司,以至于让民办学校不得不将当地政府告上了法庭呢?


事情的起因其实很简单,案子的原告名叫李亚芳。2017年12月18日,李亚芳投资的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试量镇实验幼儿园,遭到当地政府部门的强拆,而这所幼儿园是李亚芳投资1300余万元建设的。让李亚芳做梦也没有想到的是,在未经任何告知以及批准文件的情况下,周口市鹿邑县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和公安民警动用了6台大型挖掘机,在大雪纷飞中连拆三天三夜,将她建设的7间房屋和地坪强行拆除。


根据此前媒体公开报道的消息,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鹿邑县的40余家民办学校都遭到了政府的强拆,而强拆的原因都是涉嫌“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鹿邑县人民政府在具体实施拆除时,没有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没有告知被拆除人陈述、申辩的权利,也没有通知被拆除人到现场,没有对建筑内的物品制作清单……这些行为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因此,这样的强拆行为和程序是违法的,鹿邑县政府自然就输了官司。

 

在周口市的多所民办学校被强拆一案中,起诉当地政府的远不止李亚芳一个,和李亚芳一样还有一位胜诉者名叫卢克银,他是周口市淮阳县葛店乡东方小学的法人代表。卢克银起诉周口市淮阳县人民政府的事由与李亚芳一样,他所在小学的宿舍也被当地政府部门给强行拆除了。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定,淮阳县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淮阳县葛店乡东方小学宿舍的行为违法。值得注意的是,在周口市人民法院的这份判决书中还特别提到,淮阳县人民政府的强拆公告内容自相矛盾,认定事实错误,涉嫌证据造假,强拆公告并未实际送达,淮阳县人民政府不具备强制拆除的权力等。


比起李亚芳和卢克银两位原告,另外一些民办机构就不那么幸运了。尽管他们也提起了行政诉讼,但被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因是他们所办的学校不具备提起诉讼的资格。目前,最新的消息是鹿邑县政府、鹿邑县试量镇政府分别向法院提起了上诉。他们坚持认为,政府对未取得规划许可、违反村镇规划的行为,有权进行监督和管理,政府的强拆行为没有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其他几位起诉当地政府被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的学校负责人,也都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汤计典频》今天评论此事,不想评论河南省高院对这几起“民告官”的官司如何认定、如何终审。我们只想讨论一个话题——我们的依法治国真的开始深入人心了。以这几起民告官的官司来说,一审法院判定原被告双方输赢的标准,看得是谁遵守了法定程序;法官在判定这类民告官的案件时,不像以前那样“看当官的权力”“怕刁民的闹腾”了。一审法院的法官认定事实不见得准确,但他们敢于对政府的行政行为“说不”,这的确是一个非常好的开端。


依法行政是一个社会文明的标志,全面依法治国的核心内容,就是各级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以周口市民办学校状告政府强拆案为例,我们不知道这些幼儿园、学校当初建设时有没有履行过相关的报审批手续,当地政府部门现在义正言辞地认定这些建筑物属于“未审先建”,高调宣称政府部门有权对未取得规划许可、违反村镇规划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但是,我想弱弱地问一句:这么大规模地建设幼儿园和学校,政府的行政执法部门看不见吗,没有依法进行过监督和管理吗,城管局的执法队员没去查一查施工建设有没有手续?既然未取得政府的规划许可、违反村镇规划,当地政府部门为什么不去依法制止,而是任由这些 “非法建筑物”盖起来呢?显然,是政府部门的不作为才培育了这么一大群违法建筑物。

 

而真正让当地政府部门大动肝火,不得不强行拆除的原因,恐怕是这里的土地违法现象被卫星遥感照片给曝光了,上级部门责令其尽快处理。换句话说,假如没有卫星遥感照片的曝光,以及上级部门的督促,估计当地政府还像以前一样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得过且过地打马虎眼。我猜测一定是这样的。要不然早不拆晚不拆,偏偏在曝光之后强拆。而强制拆迁又不依法依规,只是凭借手中的权力蛮干。另一个严重问题是政府的公告、文件等公文,居然能出现 “内容自相矛盾,认定事实错误,涉嫌证据造假,强拆公告并未实际送达”的现象,这是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认定,淮阳县政府如此前言不搭后语,自相矛盾的强拆公告,其严肃性在哪里,政府的公信力何在?


众所周知,依法行政不仅仅是一句口号,它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和根本所在。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行使其行政权力,并且要对自己的行政行为后果承担责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任何单位和部门,都要懂得尊崇和敬畏法律。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一条谁都不能逾越的红线,各级政府行政机关也不例外!

 

(图文编辑:大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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