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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教育教师的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20-04-19 10:58:12  字号:【  】  点击次数:28057次


 山林田野 


当自然教育活动发生意外时,教师具有安全注意义务,则可能需负担的法律责任有以下三种,分别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以下分别就此三种不同之法律责任做说明。

一,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违反刑法规定,构成犯罪,须负担的法律责任.在户外教育活动中,教师因为故意或过失,须负担刑事上的法律责任。自然教育时若发生意外,必须先判断该意外的直接原因为何,再查证此直接原因是何人所为或是否有人予以助力,而直接行为人或是予以助力者才可认定为有过失责任。要成立过失责任,应具备以下要件:

第一,注意义务;

第二,注意能力;

第三,怠于注意即因疏于或懈怠而未为注意;

第四,相当因果关系.注意义务的概念前述已提过。

而注意能力与教师应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为过失。注意能力的标准应以一般普通注意周遭人之注意能力为准,认为当教师能力低于一般人时,则以教师个人的注意能力为准.但法院上审理教师之过失时,大多认为教师其应该要有较一般人为高的安全注意能力.再来是怠于注意即因疏于或懈怠而未为注意,指教师怠忽法律对其规范需要的注意,而违背法律的要求.最后为相当因果关系。

所谓相当因果关系,系指依经验法则,综合行为时所存在之一切事实,为客观事后审查,认为在一般情形之下,有此环境,有此行为同一条件,均可发生同一结果者,行为与结果间即有相当因果关系。

教师在自然教育活动中,因为负有活动上的安全注意义务,却因为教师出现故意或过失之行为,而构成刑事上的法律责任.例如:学生因为教师过失而受伤甚至死亡,教师可能须负担刑法上的过失伤害罪,过失致死罪等。

二,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侵害他人的权利,而产生之损害赔偿责任.在户外教育活动中,教师因为侵权行为,须负担民事上的法律责任。在自然教育活动中,若教师因故意或过失,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方法,违反保护他人法律,致生损害于他人者,须负担民事上的损害赔偿责任;教师在自然教育中若已尽善良管理人责任,必须自行举证其行为并无过失,则不必负担赔偿责任;若教师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权利,须连带负担损害赔偿责任;教师在自然教育活动前请家长签订自然教育安全同意书,如发生死亡意外自行负责等,不得视为当学生发生意外时,教师责任预先免除.关于民法侵权行为的三层结构。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其成立要件如下6点:

(一)须有加害行为;

(二)行为须不法;

(三)须侵害他人之权利;

(四)须致生损害;

(五)须有故意或过失;

(六)须有责任能力.此六项要件可归纳为事实要件,违法性及有责性(故意,过失;责任能力).最底层的结构是事实要件,检查并认定事实上有无侵害到他人权利的行为;其次为侵害违法性。

侵害到他人生命时,通常即可认定其具有违法性,若是阻却违法事由须由加害人负举证责任;最上层是故意或过失,且涉及责任能力的问题,若前述两层不具备时,则毋须再检查至最上层之故意或过失。责任能力,又称为归责能力,属侵权行为人负损害赔偿责任的资格,原则上以识别能力(意思能力)为判断标准,因此应先肯定加害人有责任能力,再认定其有无故意或过失.关于侵权行为当中的归责原则。

目前各国的侵权行为法多采相同原则,也就是被害人须自行承担所生损害,仅有特殊理由时,始得向加害人请求损害赔偿.而此特殊理由系指应将损害归由加害人承担,使其负赔偿责任的事由,学说上称之为损害归责事由或归责原则.因此,针对不同的侵权类型采过失责任,推定过失责任,无过失责任(危险责任),而过失是一种怠于注意的心理状态,应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首先,在过失责任方面,各国多采客观化的标准。

因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利者,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但过失有无,应以是否怠于善良管理人注意为断者,苟非怠于此种注意,即不得谓有过失。此处的善良管理人注意,乃通常合理人注意.若以一名教师来说,即其在此身份,职业上,所应具备的智慧与专业能力,例如:新进教师担任导师,学生在自然教育活动中因教师过失而发生意外,教师不得以其甫担任导师,欠缺经验,未具一般教师通常应具备的能力和经验而主张其无过失.再来,在推定过失责任方面,原则上应由被害人(原告)主张有利于己的事实,而负举证责任,但为使被害人有较多受偿的机会,法院常采事实上推定等方法减轻原告举证的困难.此外,民法更进一步设有举证倒置的规定,即先推定加害人有过失,非经反证不得免责。

自然教育活动是经过充分规划的,应不至于是因为故意而构成侵权行为的情况,而教师在自然教育活动中,因为负有活动上的安全注意义务,却可能因为教师过失,而构成侵权行为,产生民事上的损害赔偿责任.例如:学生因为教师过失而受伤甚至死亡,教师若未尽到善良管理人的责任,可能须负担民法上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行政责任

在自然教育活动中,教师除了要负担刑事,民事上的责任,还须负担行政上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是指教育相关法令的规定惩处,分成教师身份的丧失及记过处分。自然教育行政责任,选择其中与自然教育较有关系的项目来讨论.在教师身份丧失方面。体罚或霸凌学生,造成其身心严重侵害」。例如:若教师在隔宿露营时,发现学生擅自于晚点名后溜出帐篷夜游,教师认为其体力太多,因此要求该生原地做开合跳200下,伏地挺身200下,该生体力无法承受而做到一半晕倒,还要要求该名学生事后在所有同学面前挂上有羞辱字眼的牌子,遭受同学异样眼光看待且私下议论嘲笑,导致该生心灵严重受创,则教师在行政方面的法律责任,可能是丧失教师身份,获解聘,停聘或不续聘行政处分.在教师记过惩处方面。

若从上述处罚失当或违法的例子而言,教师经劝导后仍未改善,则可能为记申诫处分。以上法条针对同一行为,体罚的不同严重程度,分别有不同的惩处规定,若教师在自然教育活动中,出现法律上所规定不法行为,除了须负担刑事及民事上的责任,仍须负担行政上的责任,影响教师身分或做出行政上的记过惩处。
 
在自然教育法律责任态度方面,建议自然学校能建立自然教育人员需参与自然教育法律研习机制,尤其是在自然教育活动中站在第一线的导师,希望借此提高导师在自然教育法律责任方面的了解程度,并对于自然教育法律责任抱持更为正向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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