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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教育|大学生法制安全教育及案例——禁毒 ​

发布时间:2020-07-09 18:53:13  字号:【  】  点击次数:11981次


相关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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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处罚法》
对于吸毒的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吸毒成瘾者需要实施强制戒毒。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三十八条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第四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
  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
  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经诊断评估,对于需要延长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最长可以延长一年。
  第三十一条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
  吸毒成瘾人员应当进行戒毒治疗。
  吸毒成瘾的认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
  公安机关应当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
  第三十三条 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
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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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2010年7月5日,广西灌阳县的一名初中一年级的学生,因为吸食毒品而死亡。死亡的学生名叫陈桥,14岁,在桂林市灌阳县民族中学读初中一年级,事发当天中午,陈桥从学校回到家中,当时他坐在客厅沙发上,陈桥的母亲在厨房里忙乎着午饭,陈桥妈妈回忆:“突然听到噗通的一声,孩子从沙发上面掉在了地上,看到他脚手都抽筋了,我马上跑出来把他扶在沙发上。”
当时陈桥口吐白沫倒在地上,四肢抽搐,神志不清,家人赶紧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医生诊断:“吸毒过量。”
经过几个小时的抢救,也没能留住陈桥的生命。同时灌阳县公安局民警也来到医院为陈桥做了尿检,证明他曾吸食毒品K粉,医院也认定陈桥是过量吸食K粉而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最终死亡的。这是灌阳县第一例未成年人的一个吸毒死亡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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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小敏因家境贫寒,初中毕业后,15岁的她便来汕头打工,并认识了男友小李,在交往一年多后,小敏发现小李是名“道友”,每次赚的钱都被小李“借”去吸毒,小敏多次劝小李“改邪归正”,但不管怎么劝说,小李却始终无法戒除毒瘾。为了用自己的“行动”来劝说男友戒毒,小敏竟然想用“先吸后戒”的办法来证明毒瘾是可以戒掉的,想要以活生生的例子说服男友彻底戒毒……
然而,小敏失败了,她非但没有帮着男友戒去毒瘾,自己也陷了进去。此时,她方悔不该当初,但“白色幽灵”已牢牢擒住了她。今年3月初,她和男友先后进了戒毒所…… 
所以!
我们切记不可大意!
拒绝黄赌毒!
从自身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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