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办了一起案件,法律关系并不复杂,买卖合同,卖方与买方发生纠纷,类似这样的案例很多,我代理被告,在做答辩时,我抗辩:你方想怎么样就怎么样眼中毫无契约精神......当然了,我对自己的答辩点十分满意,出了法庭后,当事人用最朴素的话说道:对方总想牵着我的鼻子走,感觉他高人一等似的.......
通过这个案例,让我冷静思考了一下,什么叫契约?契约精神又是什么?
我上网翻阅了下,就我们所理解的”契约”,就是守约,但是我总感觉这还不够,首先还得有双方平等,其次不能超出契约的约定范围去要求别人做本不该做的事.
早在十八世纪中期,卢梭曾提出过:”社会契约论” ,所谓现代社会中的”法律”便是集体契约精神的高级呈现方式.这种精神是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基础,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加强公民道德基础,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
人必须要有契约精神,这是人之为人最基本的原则,立约而不遵守,是对公平法治和社会道德的极大破坏,因此契约精神的左面是天平,右面是利剑,对于用欺骗手段获得和不履行契约义务的行为,必须给予严厉的惩罚,而且不给反悔的机会.
一个小孩的故事,广为流传:在美国纽约哈德逊河畔,离美国18届总统格兰特陵墓不到100米处,有一座孩子的坟墓。在墓旁的一块木牌上,记载着这样一个故事——1797年7月15日,一个年仅5岁的孩子不幸坠崖身亡,孩子的父母悲痛欲绝,便在落崖处给孩子修建了一座坟墓。后因家道衰落,这位父亲不得不转让这片土地,他对新主人提出了一个特殊要求:把孩子坟墓作为土地的一部分永远保留。新主人同意了这个条件,并把它写进了契约。100年过去后,这片土地辗转卖了许多家,但孩子的坟墓仍然留在那里。1897年,这块土地被选为总统格兰特将军的陵园,而孩子的坟墓依然被完整的保留了下来,成了格兰特陵墓的邻居。又一个100年过去了……1997年7月,格兰特将军陵墓建成100周年时,当时的纽约市长来到这里。在缅怀格兰特将军的同时,重新修整了孩子的坟墓,并亲自撰写了孩子墓地的故事,让它世世代代流传下去。那份延续了200年的契约揭示了一个简单的道理:承诺了,就一定要做到。正是这种契约精神,孕育了他们的诚信观念。他们认为:人与人之间与生俱来的天分和财富是不平等的,但是可以用道德和法律上的平等来取而代之。从而,让在最初状态不平等的个人,在社会规范和法律权利上拥有完全的平等。可是,在中国,更崇尚的是“聪明”而非诚信。正是因为这种崇尚“聪明”的社会风气,使得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破坏,最明显的表现就是彼此防范。
物质利益的来往,有法律的契约;行为生活的交往,有精神的契约,这并不仅仅是一种与冷漠、奸诈、残忍、自私自利相对的一种品质,是一种精神,是一种修养,也是一种文明的教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