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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查学生背后的法治素养与教育智慧——《教育法学:教师与学生的权利》读后

发布时间:2020-03-17 19:14:11  字号:【  】  点击次数:26108次


 冯继有 


学校是否有权搜查学生的储物柜?可以对学生的仪表作出何种限制?能设立以性别为依据的入学标准吗?

家长不赞同教学资料,学校是否就要更改课程?考试题目属于公共信息吗?公众是否有权知晓学校在评价中的排名?

教师在教学中复印书籍和期刊算不算侵犯著作权?教师是否有权自行决定教什么怎么教?家长签署了同意书教师就不用担责了吗?

 

上面这些问题你是否也曾碰到过,思考过。

《教育法学:教师与学生的权利(第5版)》直面教育中的各种法律问题,以案说法,如庖丁解牛,切中肯綮。

 

美国学者讲美国教育法,是不是隔中国教育工作者太远了呢?

的确,中国属大陆法系,以法典化的成文法为主要形式;美国属海洋法系,判例法占有重要地位。另外,美国“对公立教育的法律控制权实际保留在各州,它属于一种州的自治权。”

比如,美国的法院判决学生可以因宗教或信念原因而拒绝参加国旗致敬仪式,与中国的法律有明显不同;判决一位教师在教学中使用有著作权的小册子制作学习活动手册,违反了《著作权法》,与中国的国情也明显不合。


不过,北师大褚宏启教授在该书中文版序言中指出,“尽管中美两国教育法律制度在法律渊源、立法技术、司法程序等方面相差甚远,但现代教育法的内在精神是相通的、一致的,那就是对人的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中美教育中的法律问题多数都相同或相似,阅读书中大量的判例和法庭阐释,精准的分析和法律建议,得到的启发都真切而实在。

 

就说学校是否有权搜查学生的储物柜这个问题吧。

人们往往会想,应该不行吧,美国是很重视个人权利的呀。

那我们来看看《教育法学》第七章“学生纪律”的“搜查与没收”部分吧。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985年通过新泽西州诉T.L.O.案的判决最终明确,宪法第四修正案禁止非法搜查的原则适用于公立学校,同时,教育者在维持学校纪律方面享有实质性的权利。

法院指出:“不论在何种情况下实施搜查,搜查的合法性仅仅取决于搜查是否合理。”

怎样的搜查算合理呢?

根据法院的判决,要看搜查的动机是否正当,搜查的范围是否正当;必须考虑个体对个人隐私的合理期望,以及学校行为对个人隐私的侵害程度。

 

密西西比州最高法院由此推定,学生对其在学校拥有的上锁储物柜具有合法的隐私期望,不过,只能产生较低的隐私期望。

储物柜是学校的财产,学生只有部分所有权。从共同控制该储物柜的视角出发,学校管理者就有权搜查学生储物柜。

堪萨斯州最高法院认为,学校管理者通过检查在他们控制范围之内的学生储物柜,能够很好地防止学生以非法的方式或为非法的目的使用储物柜。

不过,这些案例中最重要的一点在于,学校管理者应该持有一份与学生共同拥有储物柜的文件,并不时地检查学生的储物柜。

 

基于“对个人隐私的合理期望”,书中继续探讨了“对学生随身物品的搜查”和“对学生的人身搜查”。

显然,按学生对其隐私期望由低到高排序,应该是储物柜、随身物品、自己人身。相应的合理搜查要求也是越来越严。

 

对学生随身物品的正当搜查要能通过“合理怀疑测试”。

在一起案件中,纽约州高等法院认为,当学生将书包丢向金属书架时,学校安全主管听到了“不同寻常的金属落地声”,由此产生怀疑而对学生的书包进行搜查是正当的。

但在另一起案件中,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认为一位副校长因为学生迟到,且“鬼鬼祟祟”地隐藏计算器,就搜查学生计算器盒子的做法是不正当的。

 

对学生的人身进行搜查,尤其是脱衣搜查,仅有“合理怀疑”是不够的。除非有证据表明存在进行搜查的“合理根据”或出现紧急情况,否则学校管理者应该尽可能避免对学生进行脱衣搜查。

西弗吉尼亚州高等法院认为,学校管理者因怀疑一名14岁的八年级学生盗窃100美元就对其进行脱衣搜查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不属于正当搜查的范畴。

 

仅仅一个搜查学生的问题,就包含了如此深入细致的考量。

不是简单套用法律条文,而是基于生活经验与人性体认的法治思维和法治精神。

处理好类似各种问题所需的法治素养,属于教育智慧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经常谈到“严禁体罚打骂学生”,一些教师的反应总是,那你叫我怎么敢管学生,我就做“佛系老师”好了。

教育惩戒权的提法出来,不少教师又指望出台实施细则将能做的不能做的一一列明,方便操作。

 

其实,教育中的法治从来都不是“一根筋”“一头沉”。严禁体罚打骂,并不是反对管教批评;学生的人身权与教师的教育权无需简单对立,可以平衡共存。

教育惩戒权的实施细则再细,都必定有教师自由裁量的空间,而如何裁量,就会考验教师的法治素养,教育智慧。

正如《教育法学》最后一章“一般法律问题概述”的“一般原理”部分所说的,“人们期望教育者能够遵守法律、合理行为,并能够预知行为的潜在后果。”

 

 “本书的一个写作目的,就是减轻广大教育者的恐惧感:他们一直认为司法的天平总是向着不利于他们的一边倾斜。

在大多数情况下,法院和立法机关并不向学校职员提出超出正直的教育者对自己要求的要求。法院一直不断地支持着依据合法的教育目标而制定合理的政策和教育实践。”

 

全书结尾的这些话,对中国的教育工作者来说同样贴切。

教育法尊重人的权利,既尊重学生的权利,家长的权利,也尊重教师的权利,教育管理者的权利,并努力达成各种权利的平衡。

比如,家长不赞同教学资料,学校是否就要更改课程的问题,就涉及家长教育参与权与学校教育管理权的平衡。

教师是否有权自行决定教什么怎么教的问题,也需要课程教学管理权与教师专业自主权的平衡。


教师希望教育管理者不要侵犯自身的合法权利,自然也就不能侵犯学生的合法权利。

依法治教,对教师是约束,也是保护;不会限制教师发展,而会促进教师发展。

教育智慧不能缺了法治素养,提升法治素养就能丰盈教育智慧。

《教育法学》这本书,值得所有的教师读一读。

 

坦率地说,读这本书并不轻松,好比阅读案件卷宗而后作出裁决,走不得神;但同时又充满愉悦,那是智识的愉悦。如柳暗花明,似登高望远。

译者后记中说本书有“逻辑之美”,“严谨之美”,在我看来,那就是教育法中蕴含的智慧之美。

 

2020.3.13

 

《教育法学:教师与学生的权利(第5版)》:教育学经典译丛

作者:内尔达·H·坎布朗-麦凯布(Nelda H.CambronMcCabe),马莎·M·麦卡锡(Martha M.McCarthy),斯蒂芬·B·托马斯(Stephen B.Thomas)

译者:江雪梅、茅锐、王晓玲

审校:褚宏启、张冉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3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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