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下午课间休息时间,陕西省蓝田县一小学教学点四名男生(其中两名11岁,两名12岁)在男厕所对一名13岁女生进行侵害。经蓝田县公安机关调查后,因四名涉事男学生未满十四周岁,不够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目前,四人已由公安机关送至西安市工读学校就读。同时对该女生加强心理疏导,并选择合适学校就读。 教学时间,校内厕所,集体性侵……四名涉事学生胆大妄为到了何种地步!他们虽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但从6岁上学开始,接受多年学校教育,也已是民法上的限制行为能力人(8岁以上),对善恶是非具备了一定认知和判断能力。他们的行为,很难用“小孩子不懂事”解释。与恶劣行为和严重后果相比,送工读学校的处理多少显得轻描淡写,因此不难理解为何很多人愤愤不平,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再起。 多年来,几乎每一起未成年人实施的恶性事件被曝出,都会引发这方面的呼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就此所提议案、提案也不少。但推动效果并不明显,至今未有修法动向。 根本原因在于,围绕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年龄等诸多问题,人们仍有不小分歧,并未形成共识。事实上,每一次“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都有“不宜降低”的“反调”相伴随。弥合分歧、凝聚共识,这是修法得以启动的重要前提。 “降”与“不降”的分歧,有事实层面的,也有价值判断层面的。在事实层面上,比如,一些反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士提出,“并没有确切数据显示未成年人所涉暴力恶性案件数量存在激增态势”。的确,公众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严重程度的认识,多来自极端个案,并没有一个总体上的把握。最高检于6月1日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14—2019)》显示,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在连续多年下降趋于平稳后有所回升。但在一些人看来,“有所回升”仍不足以成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依据。 更多分歧,来自价值判断层面,比如以下几方面: 第一,关于犯罪总体情况和个案正义的关系。 “并没有确切数据显示未成年人所涉暴力恶性案件数量存在激增态势”,用这种理由否定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必要性,系着眼于犯罪总体情况的结果——既然犯罪总体上不严重,刑事责任年龄就可以先不降。但从个案正义角度,哪怕恶性事件并未增多,只要现行规则导致处罚背离了公平,规则就有修改必要。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未成年人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尚不能称其为“司法案件”,但作为“事件”,其处理同样不能背离公平正义。这样看,公众从一些极端个案发现危害后果与付出代价的巨大反差,呼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以加大打击力度,不乏合理成分。 第二,关于打击和保护的关系。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扩大了刑法打击范围,但对被纳入打击范围的群体来说,未尝不是一种保护。作为“悬在头上的剑”,刑事追究或可提醒相关人员时时检点自己行为,避免走上邪路。而以国家名义实施的惩罚,能有效平复被害人亲属的强烈复仇心理,让施害人免受更为激烈的私力复仇伤害。 第三,关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功效。 有人反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理由是功效有限,“降到12岁,还会有12岁以下的人危害社会”。事实上,就预防和打击犯罪而言,每一种手段都只能是综合治理手段中的一种,“一用就灵”“包治百病”的手段不存在。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所能起到的效果的确有限,但“有限”不是拒绝采用的理由。 这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赞成方和反对方诸多分歧中的几种,还有更多。多年来,双方站在各自立场争论不休,反对方认为赞成方“小题大做”,赞成方认为反对方“漠视民意”,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问题因不能形成基本共识而“原地踏步”。 事实上,双方都是站在打击与保护平衡的角度考虑问题,这是双方弥合分歧的基础。期待这一次,双方通过摆事实、讲道理消除分歧,凝聚共识。如果最终的共识是现行刑事责任年龄规定已不适应未成年人犯罪危害社会的现实,那么,及时修法就必须尽快提到议事日程。(文丨特约评论员李曙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