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4年05月09日 星期四 欢迎您访问教育法治网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 会员登录 | 会员注册
教育教育

普法常识

  • 教育法讯Company
  • 更多MORE
常识普法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普法常识 > 常识普法

刘某某故意伤害案 

发布时间:2020-07-02 17:08:57  字号:【  】  点击次数:10823次
 

(一)基本案情。2012年11月28日18时左右,永清县中学高二年级学生赵某某因琐事与同年级学生刘某某发生口角。当晚,赵某某纠集同学肖某及被害人缑某某等人到刘某某的宿舍找被告人刘某某,双方相约打架。当晚10时左右,学校宿舍熄灯后,赵某某与肖某、缑某某等人再次去找刘某某,途中在宿舍楼道内赵某某等人与刘某某相遇并发生了口角,缑某某先冲上前踹了刘某某,刘某某便和缑某某相互殴打起来,赵某某、肖某也一同上前对刘某某进行殴打。打斗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扎被害人缑某某,致其头部受伤倒地,后被送往医院救治,2012年12月23日,被害人缑某某经医治无效死亡经鉴定,缑某某系生前被他人以锐器刺穿头部致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2013年7月1日,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某某犯有故意杀人罪向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9月29日,以被告人赵某某、肖某犯有聚众斗殴罪提起公诉。  
(二)判决结果。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打斗过程中,持刀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致其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刘某某一人与对方多人打架,认定其有聚众斗殴行为,显然不当;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之间无明显矛盾,且无证据表明被告人刘某某有杀人的动机和目的,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不予支持。被告人刘某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过程,系自首,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在亲属帮助下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刘某某认罪、悔罪态度和一贯表现,被害人存在过错等情节,认定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宣判后,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3日认定被告人赵某某、肖某犯聚众斗殴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和免予刑事处罚。  
(三)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校园伤害中故意伤害致死的案件。近些年,校园伤害案件数量逐步攀升,轻则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重则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此类校内学生互殴的案件应引起高度关注,一是关注在校青年与他人发生矛盾动辄便纠集他人、拉帮结伙,这种表面上的哥们义气的心态在学校中应当成为教育中的一部分,友谊是人生的美酒,但在交友与处事过程中应当增强辨别是非的能力,无原则的为了朋友两肋插刀的武侠情结不值得提倡,和什么人一起,去做什么事,都应当充分的考虑后果。二是此类侵害人和被侵害人同为未成年的案件在处理过程中应当引起重视和反思。当今社会获取信息渠道很多,已达18岁临界点的未成年人心理及辨别是非能力均已达到成年人水平,在社会广泛关注以及给予特殊保护的同时,未成年人自身也要充分自尊、自爱、自重,凡事不要冲动而为,三思后行,以防一时的冲动给他人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也葬送了自己的前途未来。本案针对此特殊性,在充分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尽量的考虑未成年被告人的前途发展,给予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在事实证据的基础上,改变了检察院起诉被告人刘某某的故意杀人罪的罪名,改判为故意伤害罪,同时对三个未成年被告人在量刑上均从宽考虑,在已达到教育目的的基础上,帮助他们早日回归社会。


法治教育家园 jiaoyujia.com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关于我们 

咨询电话:18848116119   
邮箱:jiaoyujiayuan@qq.com
办公电话:18848116119

蒙ICP备2022003007号-1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     邮编:010040
教育法治网    内蒙古教育律师网     内蒙古学校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