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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材料!郓城一教育培训学校被撤销行政许可

发布时间:2020-07-02 17:42:36  字号:【  】  点击次数:3020次


索引号:12371725MB28095596/2020-05092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郓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组配分类:通知公告


郓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2020郓行审撤字2号

当事人:郓城县逸帆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郓州街道胜利街与水浒路交叉口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MA3P8LNP76。办学许可证号137172570000369。

2020年4月22日,郓城县逸帆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向郓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申请办学许可,本局于4月23日受理了该申请,4月26日进行了现场踏勘,4月27日作出行政许可准予决定书。

经查明,2020年6 月18日,本局在对该许可事项进行回访时,发现申请人提交的办学场所消防安全证明系虚假材料。

本局认为,郓城县逸帆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在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之规定。不符合《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949号)“用于办学的场所、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抗震、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并取得相应的安全证明材料”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之规定,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2020年4月27日《行政许可准予决定书》((2020)郓行审社字171001207628号))及郓城县逸帆教育培训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教民137172570000369号)。

如不服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郓城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自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郓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郓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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