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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离婚后拒不交出孩子抚养权,法院判决:构成刑事犯罪

发布时间:2020-07-09 18:51:05  字号:【  】  点击次数:10819次


夫妻离婚,判决孩子归一方抚养,但是拒不履行法院抚养权归属判决,怎么办?

近日,长清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刑事案件,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庄某峰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案情回顾

被告人庄某峰与王某焕于2017年3月协议离婚,二人之女庄某夏由王某焕抚养。2018年8月,庄某峰将女儿庄某夏接到自己家中后,未送还给王某焕,一直跟随庄某峰生活。2018年10月,王某焕向长清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庄某峰将庄某夏交于自己抚养。长清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王某焕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9年6月26日判决庄某峰与王某焕之女庄某夏(4岁)由王某焕抚养。

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庄某峰拒不将孩子交于王某焕抚养。长清法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执行,先后对其采取罚款(未缴纳)、司法拘留措施(因身体原因未执行),庄某峰仍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后,2020年2月4日,被告人庄某峰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本案审理期间,庄某峰于4月27日将庄某夏交于王某焕。

法院判决

长清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庄某峰犯拒不执行判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庄某峰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转自长清法院)

阅读链接

男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被法院判刑


被执行人韦某甲名下有房产多套,且在执行程序中有土地补偿款收入,被法院多次司法拘留仍然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还款义务。直到移送公安后,韦某甲将主动将案款如数支付给执行申请人并取得了谅解。最终横山区人民法院判决韦某甲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基本案情

被执行人韦某甲、韦某乙、韦某丙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年5月横山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由韦某乙偿还张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30.8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韦某甲、韦某丙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韦某乙、韦某丙、韦某甲未履行生效判决,后张某某向横山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横山法院向韦某乙、韦某丙、韦某甲送达被执行人申报财产清单,但韦某甲未报告其财产情况。

法院审理认为,被执行人韦某甲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情节严重,妨害了司法秩序,侵犯了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执行人韦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悔罪,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并履行了协议约定,取得申请人的谅解,其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最终判决被执行人韦某甲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转自西部法制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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