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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中小学教师业余时间兼职兼薪缺乏法律依据

发布时间:2020-07-27 16:48:05  字号:【  】  点击次数:20046次


来源:阚兆成 中国教育之声;转自公众号







近日,浙江乐清多名家长投诉一小学教师兼职做微商。经查,自2018年年底起,虹桥二小教师王某(党员)在网络某交易平台从事微商经营活动,通过推荐产品赚取提成。在上班时间开展微商经营活动另当别论,教师利用业余时间开展微商兼职经营活动受到举报查处缺乏法律依据。

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这里所说的劳动,既包括本职劳动,也包括一切有益于社会的正当业余劳动形式。

2015年6月,教育部发布的《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提出,“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2016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明确:科研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鼓励科研人员公益性兼职,积极参与决策咨询、扶贫济困、科学普及、法律援助和学术组织等活动。允许科研人员和教师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兼薪,允许高校教师从事多点教学获得合法收入。

同是在职教师,岂能区别对待?对高校教师放开束缚,最大限度以知识价值为导向,是时代的进步。中小学教师拿出自己的业余时间,靠着自己的专业特长,打点短工,获取一定的报酬,贴补家用,对社会有益无害。有学者认为,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角度来看,应允许中小学教师兼职,此平等包括高校教师与中小学教师的平等,既然允许高校教师兼职,为何对中小学教师兼职持限制和禁止的态度?这对中小学教师是不公平的。

避免此类问题发生,应加快推动解决以下几点相关问题:

第一,明确教师的法律身份以及法律赋予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师的法律地位既不同于公务员,又有别于企业雇员,在有些权利上享有国家公务员同等标准,而管理上又主要实行聘任制,致使我国教师的法律地位处于模糊状态。鉴于此,按照我国宪法和劳动法的规定,在承认教师作为公民和劳动者拥有劳动的权利的前提下,教师有兼职的权利。我国教师法既没有明确赋予教师兼职的权利,也没有禁止教师兼职的法条。按照权利推定原则,法律没有明文禁止,即可推定为公民享有该权利。因此,中小学教师作为公民与一般劳动者,不能剥夺其业余劳动权。

第二,借鉴医生职业管理办法,规范中小学教师兼职兼酬的路径。2009年4月6日公布的《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的“注册医师多点执业”在医疗界引起了广泛关注。《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规定,医师已注册的执业地点为第一执业地点,增加注册的执业地点依次为第二、第三执业地点。医师多地点执业仅限于本省辖区内,必须具有副高级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在该技术职务上连续任职工作3年以上,同时经第一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同意方可。制定医师多地点执业的相关政策,促进医疗人力资源合理分流,对解决中小学教师兼职兼酬具有启示作用。

第三,中小学教师兼职兼酬要走法制化、制度化与有序管理的路子。为规范中小学教师兼职,一些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也进行了积极探索。江苏省某市教育局规定,业余参与家教和兼职授课的教师要过“四关”: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进行审查,看是否有“资格”;向教育局申请;在教育局审查批准后,再到工商局申请,办理工商执照;到税务局接受审查,办理税务登记证。各地各校可以在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制定的有关教师兼职的原则性规定基础上,根据自身实际制定操作性强的细则,并以此进行引导与管理。

对补课教师资格进行认定也是很好的尝试。只有那些本职工作做得好、教学实绩优异、拥有骨干教师称号的教师,才有资格向教育局提出补课的书面申请;教育局审核之后,向全社会公示一周;教师获得补课资质之后,教育局还要对补课的时间、地点特别是收费做出限制。这样一来,教师有了努力的方向,为其专业发展提供了动力;教育局把有补课资质的教师介绍给家长,为家长提供了重要参考;限制补课价格,有效减轻了家长的负担,也使得培训机构的暴利行径得到遏制。

对于中小学教师兼职兼酬行为,一味禁止、封堵只是权宜之计,加快寻找解决策略才是关键。政策都是在实践中向前推进的,社会有需求部分有成功探索,解决中小学教师兼职兼酬问题只是时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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