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负面清单
(一)在保教活动、学术活动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中华民族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危害国家安全,过失或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三)在公开场合或通过保教活动、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散布诋毁、丑化党和国家、国家领袖的言论;发表、转发煽动、散布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和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的言论;发表、转发错误观点,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在幼儿园进行宗教活动、传播邪教,宣传封建迷信、歪理邪说,传播非法出版物、低级庸俗文化。
(五)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串联煽动闹事,组织参与非法集会、违法上访等活动,干扰正常公共管理和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幼儿园和他人利益。
(六)在工作期间玩忽职守、消极怠工,或空岗、未经批准找人替班,炒股、经营微商、网上购物、玩游戏、手机聊天等;迟到、早退、旷工、中途离岗;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合理工作安排、不承担保教任务;利用职务之便兼职兼薪。
(七)在保教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幼儿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八)拒绝幼儿基本生理需求,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孤立、歧视、侮辱幼儿,打击、报复、猥亵、虐待、伤害、性骚扰幼儿。
(九)采用学校教育方式提前教授小学内容,组织有碍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向幼儿布置超过身心负荷的任务。
(十)组织或参与赌博、传销、诈骗、色情活动;造谣、传谣,恶意诋毁、诬陷、侮辱、诽谤他人,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等行为。
(十一)以粗鲁语言训斥、指责、刁难家长,在微信群、家长会公开批评、辱骂家长;在园期间存在行为不端,言语粗俗、着装暴露等行为。
(十二)在入园招生、绩效考核、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在教研科研和教育培训中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十三)索要、收受幼儿家长财物,参加由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推销或诱导家长和幼儿购买幼儿读物、幼儿用品、社会保险及各类商品,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四)组织幼儿参加以营利为目的的表演、竞赛等活动,或泄露幼儿与家长的信息。
(十五)未经监护人委托或同意,给幼儿用药。
(十六)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