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4年04月28日 星期日 欢迎您访问教育法治网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 会员登录 | 会员注册
教育教育

普法常识

  • 教育法讯Company
  • 更多MORE
常识普法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普法常识 > 常识普法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制度、三统一制度、有效期制度、备案制度、后评估制度

发布时间:2023-02-10 16:02:30  字号:【  】  点击次数:1534次

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制度、三统一制度、有效期制度、备案制度、后评估制度的通知

-锦州市民政局

机关各科(室):

为了落实锦州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面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制度、三统一制度、有效期制度、备案制度、后评估制度的通知》(锦依法组办发〔2020〕8号)和省、市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市民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制度、三统一制度、有效期制度、备案制度、后评估制度工作要求如下: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制度的具体要求

1.报审

以市民政局名义制定文件,应当先由局办公室认定该文件是否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科室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局办公室提请进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

(1)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

(2)起草说明;

(3)制定依据;

(4)征求意见汇总材料、风险评估报告、专家论证意见等有关材料;

(5)其他有关材料。

2.合法性审核

(1)局办公室自收到草案送审稿及相关材料之日起,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合法性审核意见书。

(2)在合法性审核过程中,局办公室可以要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科室补充相关材料或者协助审核,也可委托第三方审核。必要时可补充征求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限内。

(3)因突发、紧急等事项必须立即出台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局办公室应当按照局领导提出的时限要求,及时提出合法性审核意见。

3.审定

局办公室应当将合法性审核意见书作为草案送审稿及相关材料的附件,提请局党组会议审议或者报请局领导直接审签。

未经合法性审核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提请局党组会议审议,不得提请局领导审签。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具体要求

1.统一登记。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合法性审核、局党组会议审议、局办公室审核、并按程序提请局领导签发后,由局办公室统一登记。局办公室要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簿,及时准确地进行登记。

2.统一编号。局办公室登记后,统一使用专用发文字号,发文字号由部门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其中局代字统一使用“锦民规”字。如,市民政局2020年公布的第一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编号为“锦民规〔2020〕1号”。

3.统一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局办公室统一印发,同步在局门户网站发布解读材料。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的具体要求

1.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在行政规范性文件中标注有效期,有效期一般为3年至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行政规范文件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表述方式一般为“本规定(通知、意见等)自××年××月××日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有效期届满,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2.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对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由科室延续有效期后重新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只延续一次有效期,需要再次延续有效期的,应当充分说明理由;需要修改的,按照制定程序办理。

3.废止原有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需要长期执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有效期制度。

四、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的具体要求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按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以局名义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局办公室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多个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办公机构报送备案。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3份;

2.行政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3份(另附电子文本1份);

3.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3份;

4.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文件材料1份(另附电子文本1份);

5.备案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提交的上述前三项材料应当装订成册。

五、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的具体要求

(一)评估目的

通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检验行政规范性文件中各项制度和程序规定的合理性、可行性,发现规范性文件在实施过程中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完善制度设计和应对措施,切实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推进依法行政,促进法治政府建设。

(二)评估对象

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满1年,应当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三)评估主体

以局名义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实施科室负责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实施并制作评估报告。

(四)评估内容

1.实施绩效。包括实施的总体情况;行政规范性文件施行以来所取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情况;规定的执法体制和机制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实施中社会公众的反应情况。

2.制度设计。行政规范性文件确定的制度、措施的合法性、协调性和可操作性。

3.存在的主要问题。要注重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

(五)评估方法

1.可以采用抽样调查、网络调查、问卷调查、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或论证会、专家咨询、案卷评查、比较分析等多种方法进行。

2.实施效果评估后应形成评估报告,作为修改、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完善配套制度和改进行政管理方式的重要依据上。评估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2)主要评估内容;

(3)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变动情况;

(4)评估结论及建议;

(5)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六、工作要求

1.自2020年起,市政府已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制度、三统一制度、有效期制度、备案制度、后评估制度工作作为全市依法行政考核的内容纳入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我局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2.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和备案情况纳入局机关绩效目标考核内容,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发布规范性文件造成不良影响的,科室和相关人员不得评先评优,并视情节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3.自2020年9月1日起,所有新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都必须实施合法性审核制度、三统一制度、有效期制度、备案制度、后评估制度。

4.部门起草,以政府名义出台的政府规范性文件,按《关于全面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制度、三统一制度、有效期制度、备案制度、后评估制度的通知》(锦依法组办发〔2020〕8号)要求执行。

                                           锦州市民政局

                                           2020年8月18日


法治教育家园 jiaoyujia.com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关于我们 

咨询电话:18848116119   
邮箱:jiaoyujiayuan@qq.com
办公电话:18848116119

蒙ICP备2022003007号-1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     邮编:010040
教育法治网    内蒙古教育律师网     内蒙古学校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