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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树山案件反映出某些法治现状

发布时间:2024-01-19 07:08:24  字号:【  】  点击次数:331次

    马树山案件反映出某些法治现状

                       郭伟俊  


    我们一定要避开法律纠纷的风险,尤其是刑事案件的风险。

    从一起现实中发生的案件进行观察、思考、分析其起源、发生、发展、结局,就可以看清楚一起案件发生的时代背景、社会背景、法治背景,如果我们都能这样独立思考,那么我们的法治思维就会得以快速提升,我们的法治能力也会得到潜移默化的锻炼。

    马树山者,唐山市人也,姓马,名树山。李贵富者,亦是唐山市人也,姓李,名富贵。

    因为举报唐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迁西县委书记李贵富等人,2024年1月2日,马树山被迁西县检察院在指控犯有诬告陷害罪、诽谤罪向迁西县法院提起公诉。2024年1月15日,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人民检察院以马树山“不存在犯罪事实”为由,做出撤回起诉决定书,撤回对75岁的退休干部马树山的起诉。

    我们看一下时间,即1月2日决定提起公诉,1月15日又决定撤回起诉,这是一个自相矛盾的问题,同一个检察院做出两个自相矛盾的法律文书,这说明一个问题,那就是必定有一个是正确的,有一个是错误的。现在看来提起公诉是错误的。刑事案件是这样的流程,公安机关先立案侦查,侦查完毕后认为构成犯罪的就会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把案件材料已送检察院,检察院认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就会向法院提起公诉。

   每一个环节都需要依据法律进行,最终都会有一个负责人签字,马书山案件被提起公诉有两个人是签过字的,第一个是迁西县公安局局长,第二个是迁西县检察院检察长。这两位县级大长的整体工作必须向上级负责,他们的上级领导就是迁西县县委书记。马树山举报县委书记,这事公安局局长和检察院检察长会不会向县委书记汇报一下情况呢?我不知道,但你的独立思维可以想。那么县长会不会生气呢?我也不知道,你的独立思维也可以想。

    马树山被采取刑事拘留,案件被公安局已送至检察院,检察院又把案件移送至法院。如果公安机关不立案,那么这件事情只有县书记知道,或者接受举报的机关人员知道,但是县书记不这么认为,县委书记认为他受到了诬告陷害,受到了诽谤,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于是全天下都知道了这件事,你说是不是这位县委书记把举报事件扬到了天下,且载入中国法治史,哪怕是“野史”。

    涉及县委书记诬告陷害和诽谤罪的案件是不是地区影响较大的案件呢?当然是了,那么案件中的会议制度真实还是不真实,合法还是不合法?现在检察院撤回了起诉,说明集体讨论结果对还是不对?合法还是不合法?

   建立法治社会、法治政府、法治国家的道路不会一帆风顺,如果有任性的人无知的人想凭个人手里有时空范围时限的权力玩弄法律,法律必然会照亮他,点燃他。

 

   诽谤罪是告诉在处理的犯罪,就是说如果这位县委书记自己不申请立案,那么不会有马树山被刑事拘留这起案件,也就是说是这位县委书记发起了这起案件侦办,现在被检察院撤销了,你说打脸不。更为重要的是诽谤罪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即如果这位县书记不告发马树山,诽谤罪是不会被立案的,现在立案过,且马树山被刑事拘留过,案件被撤销了,那么法律逻辑来了,这位县书记涉及不涉及诬告陷害罪?

    我们保持独立思考,并对法治事件进行观察与研究。

   【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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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儒法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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