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用房租赁合同
甲方: 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中学
甲方愿将现有院落一处出租给乙方,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出租房屋地址: 南路 号。
第二条 出租房屋面积:四层办公楼一幢 平米。二层车库办公楼一幢 平米,采暖锅炉房及浴室 平米,建筑面积 平米;总占地面积 平米,上诉办公楼、锅楼房门窗齐全、地面及室内水暖设施实整。
第三条 租赁房屋:教育办学。
第四条 租赁期限:出租期限为六年,即从 年1月1日起到 年12月31日止。
第五条 租金及支付办法:2006年第一年租金为人民币叁拾万元整。
2007年租金为人民币伍拾万元整;2008年——2009年 万元整,2010年——2011 万元整。
2006年1月1日前由乙方一次性向甲方交纳第一年租金人民币 万元整;
2007年1月1日前由乙方一次性向甲方交纳第二年租金人民币 万元整;
2008年1月1日前由乙方一次性向甲方交纳第三年租金人民币 万元整;
2009年1月1日前由乙方一次性向甲方交纳第四年租金人民币 万元整;
2010年1月1日前由乙方一次性向甲方交纳第五年租金人民币 万元整;
2011年1月1日前由乙方一次性向甲方交纳第六年租金人民币 万元整;
第六条 甲方无偿提供给乙方一台4吨采暖锅炉及配套设备,乙方负责经营、维修运行,并保证设备的完好率。
第七条 租赁期间,乙方必须完成保持原有房屋结构的完整性,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害由乙方负责维修及其费用。
第八条 经甲方同意在不损坏房屋结构,不影响荷载和功能的前提下,乙方可进行符合建筑、消防规范的改造和装修,其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九条 甲方同意拆除院落中的临时建筑,拆除的材料乙方可无偿使用。允许乙方根据教学需要改建场地,如高院墙、修缮校门,改建四层楼为宿舍楼(不改变主体结构),允许乙方将车库改建为二层教学楼。
第十条 允许乙方新建以下教学设施,新建大食堂一处,多媒体教室一处。理化生实验室三处、图书室一处,语音室一处及投入相应的教学设施和办公用品。
第十一条 上述新建、改建项目乙方应办理相关手续,经批准方可实施,其费用自理。在租赁期间,市有关部门检查提出的整改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十二条 乙方负责支付所租赁房屋的水电暖、排污、消防、卫生等费用。
第十三条 乙方自主办学、成败兴衰责任自负、租赁期间,学校发生的所有问题责任自负,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四条 甲方公司员工直系子女,自愿在乙方读书,录取分数降50分,学费按国家规定标准的50%收取。
第十五条 乙方依约交付房屋租金,如发生拖欠租金,按拖欠额每天千分之六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比例不适用请求调整权。
第十六条 双方合同期满,是否继续租赁,乙方应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经甲方研究同意后,两个月内续签合同。
如合同解除乙方改建项目、临建设予以保留、甲方不支付费用。活动板房活动部分,由乙方拆除恢复原样。
第十七条 合同解除条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房屋。
1、 乙方不及时足额缴付租金或拖欠1个月以上的;
2、 未经乙方同意,乙方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用途的;
3、 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不承担维修责任或任意改变房屋构造荷载功能,致使房屋或设备损坏的;
4、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将出租房屋转租第三方或进行违法活动的。
第十八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甲方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合同期满,如甲方房屋继续出租,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优先承租。
第二十条 本合同一式4分,双方各执2份,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 方: 有限公司二公司
代表人:
乙 方: 中学
代表人: